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08号
被告人钟鹏,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仁寿县**街**苑**栋**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俊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仁寿县**街**号**单元**号。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0月26日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自益,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路**段**号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鹏、蔡自益、刘俊材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等人预谋实施“仙人跳”,钟鹏随即联系了刘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蔡自益、刘俊材等人将被害人周某某引诱至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泰基南堂小区5栋1单元7楼某房间,由杨某某收取800元嫖资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通知蔡自益、刘俊材及另一男子进入房间,称其以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要报警为要挟,敲诈周某某20000元,蔡自益、刘俊材、钟鹏均参与了分赃。
2020年9月30日,钟鹏、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实施“仙人跳”,钟鹏随即联系了刘某某、杨某某,钟鹏、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被害人刘某某引诱至成都市青羊区文翁路5号1栋7楼715号,由杨某某收取600元嫖资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后,杨某某通知郭某某及另两名男子进入房间,以暴力手段,抢得刘某某45000元,其中钟鹏提供收款二维码收取15000元,并参与了分赃。
2020年10月7日,刘俊材、蔡自益、刘某某、任某某等人预谋实施“仙人跳”,将被害人廖某某引诱至成都市武侯区群众路69号摩卡筑3栋3单元1101号,由任某某收取廖某某1000元嫖资后与廖某某发生性关系后,任某某通知刘俊材、蔡自益进入房间,刘俊材、蔡自益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得廖某某21700元,刘俊材、蔡自益均参与了分赃。
2020年10月8日,钟鹏、郭某某、任某某等人预谋实施“仙人跳”,将被害人唐某某引诱至成都市高新区超洋路1号超洋花园1栋1单元4楼408号,任某某和唐某某洗澡、脱衣、上床之后,任某某通知钟鹏等人进入房间,钟鹏、郭庭铭以暴力手段,抢得唐某某600元,上述600元后由任某某支配。
2020年10月9日21时许,民警在四川省西昌市北碧村府路25号战神网吧将钟鹏挡获;2020年10月21日9时许,民警在四川省仁寿县陵州路二段52号面馆将蔡自益挡获;2020年10月26日16时30分许,民警在眉山市彭山区兴隆路77号附近将刘俊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搜查、检查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并罚。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钟鹏在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栋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钟鹏、刘俊材、蔡自益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提讯提解证、换押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叁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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