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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俊杰故意杀人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俊杰,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304241972060364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衡衡东县,现住户籍地衡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衡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刘俊杰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同年4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被害人王某戊欠被告人刘俊杰借款及工资共计4900元。此后,刘俊杰多次找王某戊还钱但未能如愿。2020年1月24日(农历大年三十日)中午,刘俊杰决定去被害人王某戊的家中找王某戊讨欠款。出发前,被告人刘俊杰突然萌生想法,如果王某戊不还钱,就一命拼一命,于是准备了一把杀猪刀别在裤腰内,并用衣服遮住,然后驾驶一辆无牌男式摩托车从衡东县**镇**村出发前往**镇**村**组王某戊家。刘俊杰到了王某戊家后,因王某戊未明确表达还款意愿,刘俊杰就说:“你不还钱,我就跟你拼命,跟你同归于尽”。王某戊回答“随你”。刘俊杰便拨出杀猪刀对着王某戊身上乱捅乱刺多刀,致王某戊当场死亡。刘俊杰在现场采取自刺腹部和割脉的方式自杀未果,后被王某戊家属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王某戊全身上下创口多达13处,符合遭受单刃锐器作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杀猪刀、现场血迹等物证照片;2、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借条、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刘某乙、董某某、王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俊杰的供述和辩解;5、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辩认笔录;7、微信聊天记录、作案路线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俊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杰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俊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建议根据被告人刘俊杰的认罪悔罪表现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等情况,判处被告人刘俊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俊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强

检察员:雷为红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俊杰现羁押于衡东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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