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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俊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刘俊波,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57********,汉族,中专文化,盐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射阳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25日,被告人刘俊波成立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位于射阳县**镇**工业集中区,经营范围为腈纶纱、涤纶纱、其他纺织原料、床上用品、服装、其他针织纺织品销售;农产品购销。该公司成立后,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及人传人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所吸收资金被被告人刘俊波用于放贷及个人经营。截止2017年8月,被告人刘俊波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9人吸收存款59笔,合计人民币936411元,尚有920851元未兑付。

案发后,被告人刘俊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存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俊波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俊波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7768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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