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刘俊,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2020年2月19日因系******患者密切接触者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刘俊在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大学**校区图书馆附近,以剪钳断锁的方式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ATX660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6元)盗走。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刘俊在武汉市洪山区武汉**大学**校区图书馆附近,以相同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捷安特ATX870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盗走。
案发后,被盗自行车已被销赃,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叶某某、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刘俊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景华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俊现监视居住于武汉市洪山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862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