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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俊艳、金乐等人诈骗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刘俊艳,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420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金乐,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94********,满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镇**村**组**号。  

辩护人高博,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晶,女,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82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 

被告人戈梅振,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路**号。 

辩护人吴秀燕,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海晓,女,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262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镇**村。 

辩护人张尊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海玉,女, 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 

辩护人孙永忠,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雷某某,女, 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610431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朱正新,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七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7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 年12 月20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苏州工业园区、昆山市、苏州市高新区以及苏州市吴中区等地开设按摩会所,招募店长、管家、模特(又称技师)、前销以及外联团队,并统一对上述人员进行诈骗话术培训、管理,以公司化形式运作组成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由苏某某、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管理者,通过招募人员形成“若琳团队”“柔柔团队”两个相对固定的诈骗团队,通过虚构充值成为会员可以接受性服务的事实,向不特定多数被害人实施诈骗。该犯罪集团首先由外联人员采用发小广告、在微信、QQ聊天软件中添加“附近的人”等方式搭识被害人,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按照话术向被害人推销性服务,诱骗被害人至会所内消费。在被害人进入会所后,店内前台人员登记预约外联人员代号,随后由前销人员继续以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充值办理会员(称为课前金额)。店内模特在给被害人按摩时,伙同管家以继续充值可以享受更高档次的性服务为诱饵,欺骗被害人继续充值(称为课中金额)。有专人负责对前销、管家、模特如何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进行培训,并通过制订业绩指标、开会交流等方式对会所进行管理。在与被害人产生纠纷后,店长出面处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苏某某等人。前台人员每日制作业绩确认单,经各被告人确认后,交由财务人员李某某等人制作工资、业绩表,并依此为依据发放“工资”。

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若琳团队”店长潘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组织该团队成员在苏州工业园区亚健康养生会所、昆山市萧林西路壹枫情舒养生会所、苏州高新区古巴男士养生会所等处以上述方式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被告人刘俊艳(代号静静)于2018年9月至10月31日期间任“若琳团队”管家、11月1日至12月19日任“若琳团队”副店长,协助店长管理团队,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540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410万余元)。2018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金乐(代号妍妍)系“若琳团队”管家,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271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90万余元)。被告人罗晶(代号沐皙)系“若琳团队”管家,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93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35万余元)。被告人黄海玉(代号安坔、婉儿)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3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31万余元)。被告人戈梅振(代号姗姗)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66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88万余元)。被告人侯海晓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140余万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92万余元)。被告人雷某某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3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代号倩倩)2019年12月7日至12月19日期间系“若琳团队”模特,参与诈骗金额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其中“课中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被告人金乐、黄海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刘俊艳、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院量刑建议,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业绩单、合同、银行卡消费记录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李某某电脑中的工资业绩表、店内人员花名册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吴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刘俊艳涉案金额人民币540万余元、被告人金乐涉案金额人民币270万余元、被告人罗晶涉案金额人民币193万余元、被告人戈梅振涉案金额人民币166万余元、被告人侯海晓涉案金额人民币140万余元、被告人黄海玉涉案金额人民币163万余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雷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42万余元,被告人吴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31万余元,均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吴某某与苏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吴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金乐、黄海玉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艳、黄海玉、戈梅振、侯海晓、雷某某、吴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超男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俊艳、金乐、罗晶、戈梅振、侯海晓、黄海玉、雷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方式:1575919****)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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