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4061号
被告人刘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刘俊在其位于南昌县武阳镇泗洪村的家中,将30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甲基苯丙胺(冰毒)卖给刘某甲。
2.2018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刘俊在其家中两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卖给邓某某。
3.2018年5月,被告人刘俊在其家中两次将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卖给刘某乙。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刘俊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俊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五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俊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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