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22时许,杨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刘俊钟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景苑附近交易。次日0时许,被告人刘俊钟在景苑附近,将甲基苯丙胺(冰毒)0.312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0.092克卖给杨某某,并约定过后支付毒资。后伍某某向杨某某求购毒品,刘俊钟便帮忙将上述毒品放置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上座网咖”门口一白色下水道管道处,并拍照给杨某某,后由杨某某完成后续交易。
2019年9月3日,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俊钟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开州区“开都会KTV”附近交易。同日6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300元支付给刘俊钟,后刘俊钟在“开都会KTV”附近,将约0.25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梁某某。
2019年9月28日,吸毒人员梁某某联系被告人刘俊钟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开州区“豪都宾馆”交易。同日4时许,梁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300元支付给刘俊钟,后刘俊钟在“豪都宾馆”768房间内,将约0.25克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梁某某。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刘俊钟在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职教中心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梁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俊钟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毒品称量、检材提取笔录及照片、手机提取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约0.90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任泽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俊钟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4盘。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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