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刘俊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4021987********,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敦化市**街**社区**组,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楼**号。2017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俊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俊龙于2017年7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后,其以入狱系因刘某某引起为由向刘某某之母吴某某索要钱财,被害人吴某某在2018年7月2日至2018年11月18日期间多次交给被告人刘俊龙共计9.4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刘俊龙为继续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钱财,多次至吴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经营的**饭店进行滋扰,对吴某某及该饭店的员工进行跟踪、追逐、辱骂,严重影响被害人工作、生活、经营。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俊龙为泄私愤,将一殡葬花圈送至吴某某等人居住的滨海新区**小区**栋**门**号门口,当日22时30分许吴某某下班回到该处时发现并报警。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刘俊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被害人陈述;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转账、聊天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龙多次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俊龙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俊龙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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