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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健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刘健,(曾用名:刘仲魁,绰号“老兵”),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76********,汉族,广西藤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健在藤县金鸡镇光华水库(光华旧电站)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健在藤县金鸡镇镇安村龙井二组附近的公路向吸毒人员胡某某贩卖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得款人民币100元。

3.2020年5月25 日14时许,被告人刘健微信收取了吸毒人员胡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00元,二人约定在刘健位于藤县**镇**村**组**号**房**附近进行毒品交易。随后刘健在准备与胡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民警在刘健身上搜查出1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35克),在刘健房屋内搜查出3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2.66克)。经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健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刘健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燚杰

检察官助理:胡家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被告人刘健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 侦查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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