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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儒资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刘儒资,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儒资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儒资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9月13日、2019年9月14日在阳西县**镇**村委会**村**号之一附近一层烂平房处贩卖了三次毒品海洛因给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儒资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儒资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刘儒资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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