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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元江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649号

被告人刘元江,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栋**。因犯盗窃罪,2014年4月30日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7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元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元江来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仁悦天地与江夏星光汇连接的廊桥下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5500元的力帆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其在转转平台将盗窃的摩托车以6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

2020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元江来到重庆市火车北站北广场负二楼车库,趁人不注意之机,将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价值9433元的钱江牌二轮摩托车推走,后刘元江欲采用剪线点火的方式点燃摩托车未果,刘元江将摩托车丢弃在重庆市火车北站北广场负二楼车库外A出口转角处离开。

2020年7月14日,刘元江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案件事实。现被盗摩托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购买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元江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元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元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元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对本罪判处刘元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志刚

检察官助理:汪鑫伟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刘元江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五张;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散页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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