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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元涛诈骗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刘元涛,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路**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元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刘元涛因为没工作,又想赚点钱花,就在网上一个兼职群里认识了一个人,说能给他包装,让其交友赚钱,并约定赚到钱一起分。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元涛根据上线包装后的QQ账号信息,分别以“王耀”和“高宇”的身份与被害人李某甲进行网络交友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于2020年4月14日至21日,分别以朋友截肢需手术费、朋友还车贷需要周转资金、解冻车贷资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向其提供的微信账户和支付宝二维码转账92015元,其中微信账户转账17115元,支付宝二维码转账74900元。2020年4月12日、17日,被害人收到被告人刘元涛微信红包共计196.66元。被害人损失共计9181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李某甲微信号lyy2941924629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郭某某微信号Guobenrong1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郭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7676)交易明细清单,李某乙微信号LHJ13395649609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李李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1070)交易明细清单,刘元涛于李某甲微信及QQ聊天记录,李某乙支付宝(账号13395649609)交易记录,郭某某支付宝(账号13399642009)账户交易记录,陈某某(账号1094227788@qq.com)、梁某某(账号14314914@qq.com)、林某某(账号13317726527)、黄某某(账号13690956794)、赵某某(账号15888795432)、罗某某(账号1029300887@qq.com、1427568956@qq.com)、杨某某(账号13175590813)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元涛的供述和辩解;5.刘元涛辨认部分支付宝收款账号及收款二维码笔录;6.电子数据:寿公(网安)点勘字(2020)08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元涛通过网络诈骗他人财物91818.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鹏程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元涛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六张。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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