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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兆旭抢劫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兆旭,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93********,汉族,专科文化,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2017年9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4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兆旭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凌晨5时许,在天津市**桥附近,被告人刘兆旭以不给钱就将其活埋等言语威胁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出于畏惧,通过手机微信向刘兆旭女友冯某某信转账1200元;当天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路附近,刘兆旭手持菜刀并言语威胁李某某,向其索要钱财,李某某出于畏惧,在中国工商银行某某支行ATM机上取现1800元交给刘兆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6.工商银行某某支行监控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兆旭通过威胁压制被害人李某某反抗,强行向其索要钱财3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兆旭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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