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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光平、曾某某组织卖淫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039号 

  被告人刘光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东方市**镇**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光平、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初开始,被告人刘光平伙同卢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曾某某、程某某(均已判刑)组织、管理卖淫女在南昌县莲塘镇**酒店、**宾馆长期、多次开房,进行卖淫活动,并陆续招募了被告人曾某某等多名“业务员”从事招揽嫖客、收取嫖资、打扫卫生、望风等事务,各“业务员”按招揽的业务赚取提成。至2018年初,逐渐形成一个以卢某某、刘光平、李某某为主犯,梁某某、曾某某、程某某为从犯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被告人刘光平在该犯罪集团中负责联系酒店开房事宜及整个集团的运行情况。

2018年9月4日,南昌县公安局在南昌县桂花村大酒店、如家福昌酒店查获组织卖淫人员8人、卖淫女10人,嫖娼人员5人。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光平被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信息及归案经过、南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搜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及开房记录、南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材料;

2.证人卢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光平、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光平、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平伙同他人组织、管理10人从事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并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组织卖淫犯罪集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劳务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光平、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光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芳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光平、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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