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光米,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一出租屋。2008年10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光米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光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光米于2019年1月14日下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新安大道卜蜂莲花超市“卢家妈妈”店附近的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郭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女庄摩托车(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销售,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刘光米于2019年12月27日上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金里路“碧桂园”大门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UJX****灰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34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销售,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刘光米于2020年1月2日下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金里路“碧桂园”大门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粤U64****红色双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13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销售,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4、被告人刘光米于2020年1月6日上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金里路“碧桂园”大门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酒红色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86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销售,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5、被告人刘光米于2020年1月6日下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金里路“碧桂园”大门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销售,破案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6、被告人刘光米于2020年1月13日下午,驾驶一辆摩托车,窜至潮安区庵埠镇金里路“碧桂园”大门附近空地,盗走被害人郭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被告人刘光米将赃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当天下午被告人刘光米返回现场,准备驾驶作案所用的摩托车离开时,被当场抓获,现场扣押人民币1300元及T字撬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T字撬、现金人民币1300元等;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光米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光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5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光米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光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光米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荣浩
2020年4月1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刘光米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 涉案款物:摩托车一辆、头盔一顶、T字撬一套、光盘一张随案移送。人民币1300元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扣押款专用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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