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光荣、丁再林盗窃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光荣,绰号“蛋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农民,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再林,曾用名丁松林,绰号“老鬼”,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1********,回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靖州县人,农民,住靖州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靖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光荣要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中午,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在靖州县疾控中心服用美沙酮时相遇,约定当晚一起到靖州县**电站实施盗窃。次日1时许,刘光荣、丁再林到靖州县**电站大门的传达室外查看,确认无人看守后,刘光荣用现场捡到的一根木棍将传达室防盗窗的三根不锈钢管撬坏,从撬开的洞口爬进去,将传达室内一捆电缆线的一头从窗口递给外面的丁再林,二人合力将整捆100余米长的电缆线拉出。随后二人将盗窃得来的电缆线用板车拉到靖州县友谊村柑子园一废弃房子内剥皮,一直剥到当日天黑。

同年6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丁再林将剥好皮的铜线分别卖到彭某某、顾某某、黄某某的废品收购店以及一中附近的一个骑三轮车收废品的男子处,获赃款共计4320元,其中被告人刘光荣分得1600元,被告人丁再林分得2260元。后二人将分得的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以及生活开支。

2020年6月24日,靖州县公安局民警在靖州县**镇**村刘光荣家中抓获被告人刘光荣。刘光荣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随后民警在刘光荣的指引下,在靖州县**村丁再林家中抓获被告人丁再林。

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归案后,于2020年7月6日分别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将销售电缆线所得赃款用于向郭某某等人购买毒品的事实。靖州县公安局经查证属实后,对郭某某、尹某某、明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并已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报警材料、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彭某某、顾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32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光荣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揭发郭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被告人丁再林揭发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因被告人刘光荣具有主犯、累犯、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为吸毒而盗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立功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因被告人丁再林具有主犯、累犯、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为吸毒而盗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立功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杨树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光荣、丁再林现羁押于靖州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