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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光辉抢劫、强制猥亵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刘光辉,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光辉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刘光辉到晋江市**街道**路**号**公寓**楼,以送外卖为由敲开507室的房门,被害人陈某某拒绝让其进入,被告人刘光辉遂强行闯入房间,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威胁、恐吓,在被害人陈某某抵抗跑到走廊时强行拉扯其头发将其拉回房间,用鞋带捆绑被害人陈某某双手,后被告人刘光辉强行亲吻被害人陈某某嘴部、胸部,强迫被害人陈某某帮其手机号码(1985951****)充值人民币50元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当天10时许,被告人刘光辉在晋江市**镇**公寓**室被抓获,被扣押一部oppo手机、一条鞋带。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腕部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光辉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鞋带的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报告,收条,伤痕照片,被告人刘光辉的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桂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光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刘光辉对现场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光辉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光辉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光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光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光辉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光辉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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