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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克家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刘克家,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6********,汉族,文盲,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庄**号,现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东方村**号。被告人刘克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1997年10月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8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克家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15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7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某在担任联防队员期间曾将在逃人员董某1(现已死亡)抓获归案,董某1对陈某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1997年5月7日晚11时许,被告人刘克家伙同董某1、董某2(已判决)携带手电筒、“杆子”、棍棒到阜南县三塔镇前进村村部对值班的陈某某殴打,陈某某从村部跑出后,三人在后面追撵。后三人追上陈某某继续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的死因是急性大失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克家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经过、同案犯董某2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董某3、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克家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阜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阜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克家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一人当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樊晓燕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克家现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东方**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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