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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克强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刘克强,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1271976********,汉族,文盲,无业,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刘克强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8月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12日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5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两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7月31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千元,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刘克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克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刘克强进入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居委会**居民组**户赵某某家,在其家中盗窃人民币139元。随后,刘克强进入该居委会**居民组**户胡某某家中,盗窃布包一个,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胡某某发现并当场抓获。经查,被盗布包内没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布包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克强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克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户内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克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冬影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克强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补充材料十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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