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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全宝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全宝,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2019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全宝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至2019年9月29日期间,被告人刘全宝先后6次进入被害人罗某某位于惠东县黄埠镇田富围二路三巷**号的空厂房内,采用剪刀剪断电线的方法盗取该厂电线。得手后,刘全宝将电线销赃给黄埠镇龟山洋路口一废品回收店,每次得款200-400多元不等。同年9月29日,刘全宝在上述厂房内第六次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剪刀一把及盗取的电线一批(经鉴定,该批电线价值人民币4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全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全宝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全宝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行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全宝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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