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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公寓盗窃案)_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刘公寓,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东至县**镇**村**房组**号,曾因盗窃于2002年6月被安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4月9日、2005年4月22日、2009年2月18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2015年7月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被发回重审,2017年7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8年12月3日、2020年5月9日被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20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3日逮捕。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公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至11月8日期间,被告人刘公寓在东至县官港镇、泥溪镇,采取秘密手段,先后四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1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7日上午,被告人刘公寓来到东至县官港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内,趁二楼生活区无人之际,将韩某某放在二楼宿舍衣架上的黑色双肩包内钱包拿走,窃取钱包内的现金850余元,后将钱包丢弃。

2.2020年8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公寓来到东至县官港镇香菇茶叶大市场后虞某某经营的**幼儿园,趁幼儿园停业无人之际,窃取虞某某放在二楼房间墙壁上女式包内的现金500元。

3.2020年9月7日,被告人刘公寓来到东至县官港镇方某某经营的**超市,从超市的侧面楼梯来到三楼,趁方某某家无人之际,在三楼第二个房间床头柜内的男式钱包盗得现金300元;另窃取一个装有零钱的储蓄罐,后刘公寓将零钱带至**超市对面的官港菜市场夏某某经营的摊位处,兑换成纸币700余元,共计窃得现金1100余元。

4.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刘公寓来到东至县泥溪镇洪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在二楼的吧台上窃得一装有460余元硬币的塑料袋,在第二个房间床头柜的女式手提包内窃得现金2000元,在另一床头柜的男式钱包内窃得现金100元及4张面值五圆的国库券,共计窃得现金2560余元及4张面值五圆的国库券。

2020年11月10日,刘公寓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刘公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及被盗国库券。另查明:经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刘公寓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属限制(部分)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虞某某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公寓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公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公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公寓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公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公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公寓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东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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