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金融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刘六盘,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州区**路**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2月28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该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六盘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同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六盘在经营上海**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其公司向**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保险”)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为其员工或者亲友向新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保险”)、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保险”)、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保险”)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并在保险期间频繁更换、增加被保险人或者将非公司员工增加为被保险人。
为缓解资金压力,被告人刘六盘于2017年间伙同郭某某、刘某戊、刘某甲、潘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王某甲、丁某某、胡某某、冯某某、王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以提供虚假的病历材料和事故证明的方式骗得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通过直接向上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或者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骗取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391,187.4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既遂金额为1,611,187.46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刘六盘伙同郭某某,在郭某某没有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甲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130,000元,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刘某戊,在刘某戊没有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甲保险、**丙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230,620.18元,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3.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刘某甲,在刘某甲受伤不严重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150,000元,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4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4.被告人刘六盘伙同潘某某,在潘某某没有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5.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刘某乙,在刘某乙没有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丙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150,351.51元,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刘某丙,在刘某丙没有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丙保险、**乙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250,215.77元。
7.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刘某丁,在刘某丁没有在被告人刘六盘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甲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130,000元,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8.被告人刘六盘伙同王某甲,在王某甲没有在被告人刘六盘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甲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130,000元,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9.被告人刘六盘伙同丁某某,在丁某某没有在被告人刘六盘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理赔,骗得理赔款50,000元,向**甲保险申请理赔80,000元,因超过保险期间而遭**甲保险拒赔,向上海市虹口区、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保险、**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2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10.被告人刘六盘伙同胡某某,在胡某某没有在被告人刘六盘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等材料,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丁保险、**丙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共计150,000元,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保险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后被上述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11.被告人刘六盘伙同冯某某,在冯某某没有在保险期间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理赔材料,以陈旧伤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甲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80,000元。
12.被告人刘六盘伙同王某乙,在王某乙没有在被告人刘六盘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且受工伤的情况下,伪造就医记录,骗取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并向**甲保险理赔,骗得保险理赔款160,000元。
被告人刘六盘于2019年11月1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拒不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员工王某丙、谢某甲、职某某、谢某乙、陈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被告人刘六盘投保、理赔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六盘向**乙保险、**丙保险、**甲保险以及**丁保险投保及理赔的情况。
2.同案犯郭某某、刘某戊、刘某甲等12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及姜某某提供的《证明》《考勤记录》,证实被告人刘六盘伙同郭某某等人,在上述人员未受工伤或者受伤程度不严重的情况下,向医生、鉴定人或者法院谎称发生了导致伤残的工伤事故,从而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人员在医院就诊、拍片的情况。
4.证人沈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材料,证人吕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上海市金山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伤认定和鉴定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六盘向上述两家机构提供鉴定材料的情况以及鉴定的经过。
5.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诉讼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六盘虚构事实向上述法院提起索要保险理赔款的诉讼,后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事实。
6.**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六盘据以理赔的伤情存在造假的事实。
7.调取的**公司、郭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及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六盘骗取保险理赔款的金额及资金去向。
8.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刘六盘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六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其中,被告人刘六盘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本案部分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 莉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六盘现羁押于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八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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