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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兴东寻衅滋事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刘兴东,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6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营**号。被告人刘兴东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4月2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兴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兴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兴东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兴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刘兴东在本市鼓楼区**大街**号**室等地,利用事先购买的皮弹弓和钢珠,先后多次向本市鼓楼区**大街**号至**号、**园**号**室等居民家中发射钢珠,致使被害人查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多户居民窗户玻璃受损,价值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

2020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兴东在本市鼓楼区**大街**号附近马路边被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申请报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据,情况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查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方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兴东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东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兴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兴东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被告人刘兴东名下无可供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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