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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兴勇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67号 

被告人刘兴勇,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组团**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号附**号)。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30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兴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0时许,民警在被告人刘兴勇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号附**号的住所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着的29包共净重10.7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兴勇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刘兴勇的供述和辩解;

3.毒品提取、封存笔录等笔录;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兴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勇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0.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兴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兴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兴勇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兴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兴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  勇

 检察官助理:余  渝

                                     2020年7月17

附:

1.被告人刘兴勇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张、散页材料一页随案移送。

3.《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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