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19〕1031号
被告人刘兴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村**排**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家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小区**幢**室(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永刚,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务工,住四川省成都市**区**街**号。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学等,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乡**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9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手机快修店,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在手机快修店工作,住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村**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4********,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镇**村**组。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营**科技手机维修店,住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镇**街**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4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2019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等人收集他人苹果手机的串号及电话号码并委托他人非法解锁以达到控制该手机。被告人吴家杰、吴某甲、王某甲、李某甲等人接受他人委托,利用从被告人刘兴朋等人处购得的钓鱼网站、域名,通过钓鱼网站发送钓鱼短信或邮件骗取相关苹果手机的ID账号和密码,并使用非法获取的ID账号、密码登录苹果手机官方网站将设备管理栏中相关设备进行移除等方式非法控制他人苹果手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初,被告人刘兴朋开始为他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其间多次将其收集掌握的苹果手机交由他人帮助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2018年8月份,在了解、掌握苹果手机非法解锁流程后,被告人刘兴朋从他人处购买搭建好的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刘兴朋通过此种方式及让他人“官解”的方式,为被告人李学等、杨某某、吴某甲、李某丙等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1047部,并出租钓鱼网站给被告人吴家杰、吴某甲等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2.2018年3月份,被告人吴家杰从他人处了解、掌握苹果手机非法解锁流程后,从被告人刘兴朋处以700元/月的费用租赁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家杰为他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4197部,非法获利10万余元。
3.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吴家杰从被告人刘兴朋处以700元/月的费用租赁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为他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385部,非法获利5万余元。
4.2018年8月,被告人李永刚从刘兴朋处租得钓鱼网站并购买域名,后通过微信、QQ联系下线接单,通过上线“叮当.收单(不收款)”使用“官解”的方法非法解锁苹果手机,并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永刚非法解锁苹果手机1023部,获利3万余元。
5. 2017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学等通过微信、QQ发布广告联系解锁业务,后将从被告人周某某、邹某甲及李某戊、李某丁、钟某某、计某某等人收集到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刘兴朋、王某甲、李某甲等人利用钓鱼网站、官解等非法手段解锁苹果手机2224部,非法获利2万余元。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构架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为被告人李学等等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739部,非法获利3万余元。
7.2018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从他人处租赁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为被告人李学等等人非法解锁苹果手机153部,非法获利1万余元。
8.2018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乙从他人处租赁钓鱼网站,通过发送钓鱼短信的方式骗取他人苹果手机账号和密码,对苹果手机进行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乙非法解锁苹果手机104部,获利8000余元。
9.2018年5月,被告人马某甲通过微信、QQ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被告人马某乙、“笑叹青春”、“众合回收”等人收集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发送给上线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甲成功解锁253部,非法获利1万余元。
10.2018年1月份,被告人马某乙通过微信、QQ发布手机解锁ID广告联系解锁,后将从下线处收集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发送给被告人刘兴朋、马某甲、李永刚及陈某某解锁,从中赚取差价获利,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乙成功解锁130部,非法获利1万余元。
1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QQ群在网上联系下线接单,后将串号提供给被告人刘兴朋及微信“Your”、“荣”等人,让其解除苹果手机ID账号,至2019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解锁苹果手机313部,非法获利1万余元。
12.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微信、QQ发布解锁广告,后将从他人收集到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李学等、“6”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成功解锁116部,非法获利5000余元。
13.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邹某甲通过微信、QQ发布解锁广告,后将从他人收集到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李学等等人非法解锁,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邹某甲成功解锁66部,非法获利6000余元。
14.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丙在经营“**科技”手机维修店期间,通过发放名片联系手机解锁业务,后将收集到的苹果手机号码、串号通过QQ发送给被告人刘兴朋、“万通”等人解锁,从中获取100-400元差价。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丙成功解锁56部,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模板、聊天记录、手机串号明细表、支付宝收款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黄某某、邹某乙、贡某某、甘某某、计某某、罗某某、蒋某某、陈某某、葛某某、钟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证言;3.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其中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丙、邹某甲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刚曾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劲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刘兴朋、吴家杰、吴某甲、李永刚、李学等、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杨某某、周某某、邹某甲、李某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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