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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其贵交通肇事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刘其贵(自报),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其贵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刘其贵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车搭载乘客即被害人李某某(女,系湖北松滋市人,殁年22岁),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公园路铁路公园路段时失控倒地,李某某从无号牌电动车上摔落下来被右侧车道由汪某某驾驶的粤SC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S5369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左中轮碾压,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刘其贵驾驶无号牌电动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心脏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被告人刘其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其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其贵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勉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其贵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两卷,检察卷宗一卷。

3、移送光盘二张。

4、移送量刑建议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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