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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再强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刘再强,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5月10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1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再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8时许,被告人刘再强在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步行街路口处将手伸进被害人黄某某衣服口袋中取出现金(1000余元)时被黄某某发现,刘再强慌乱中将钱掉在地上,边捡钱边请求黄某某不要报警,后在黄某某大呼抓小偷时将其推开逃跑,随即被他人抓获并扭送派出所。刘再强逃跑时手中所拿100元已归还被害人。

被告人刘再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再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再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再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再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刘再强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娉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再强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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