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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军、张芳伟盗窃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军,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10095894,汉族,河南信阳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关店乡洪庄村大寨西组,住内蒙古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白音花2号矿。2013年9月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5日临时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芳伟,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901245818,汉族,河南信阳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关店乡前彭村油坊组,住武汉市蔡甸区侏儒镇。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月14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张芳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8时许,被告人刘军、张芳伟驾驶摩托车到汉川市城区****小区**号商铺“****”超市,由被告人张芳伟驾驶摩托车在超市门口等候,被告人刘军进入超市内以假烟调包真烟的方式,将该超市内价值1300元的 2条软中华香烟盗走,后被告人张芳伟驾驶摩托车载被告人刘军逃离。

2.2019年6月28日10 时许,被告人刘军、张芳伟驾驶摩托车到汉川市**镇**村“*****”超市,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该超市的一条价值650 元的软中华香烟盗走后逃离。

3.2019年6月26日10 时许,被告人刘军、张芳伟驾驶摩托车到孝感市开发区**路**超市,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将该超市的一条价值650元的软中华香烟盗走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及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舒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军、张芳伟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汉川市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真伪感观对比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张芳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中阳

2020年5月26

                                      (院印)

附件:

1.两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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