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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军利合同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刘军利,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街**巷**号。2008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利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5月,被告人刘军利以人民币445万元的价格(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付款,余款按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向辽宁**建设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购买泵车两台。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刘军利委托他人将上述购买的两台泵车进行了注册登记,登记号牌分别为冀******、冀******,上述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已交**集团保存。被告人刘军利使用留存的号牌为冀******的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伪造了号牌为冀******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刘军利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作抵押,与被害人李某乙签订了借款合同,骗取了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8万元。2014年10月被告人刘军利变更手机号码后逃匿。

2.2013年6月,被告人刘军利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科”)签订泵车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人刘军利以人民币390万元的价格(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首付款,余款按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向**重科购买泵车一台(车辆识别代号WDANHCAA2CL660974)。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刘军利向**重科支付了人民币15万元(含按银行揭贷款手续费9.202154万元、首付款5.797846万元),2013年9月**重科将泵车交付被告人刘军利,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刘军利办理了该泵车的注册登记手续,登记号牌为冀******。被告人刘军利委托他人伪造了号牌为冀******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将该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由**重科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贷款。被告人刘军利在支付**重科钱款15万元后拒不支付余下货款,并于2014年3月前后将该牌号为冀******的泵车抵押给“东杰”获取借款,所获钱款被被告人刘军利用于购买奥迪牌轿车等用途。2014年10月被告人刘军利变更手机号码后逃匿。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刘军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泵车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资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陈述;5.被告人刘军利的供述与辩解;6.讯问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4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军利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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