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7646号
被告人刘军花,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1月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住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提供赌博机赌博,于2015年12月1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0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2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20年5月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同年5月24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花、赵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 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刘军花租赁了南昌县**小区**栋 **单元**室,在该室内容留龚某某、卢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四人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5月7日晚,公安民警查处该卖淫窝点,当时查获卖淫嫖娼人员五人,并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刘军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等相关书证;
2.证人卢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刘军花的供述与辩解;
4.龚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军花、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花、赵某某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花、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刘军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军花、赵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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