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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军诈骗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刘军,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7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刘军通过婚恋网站与王某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后刘军先后在本市通州区**雅园等地,编造其经营公司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王某某信任,诱使对方办理十张信用卡给其使用,刘军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并还款。2017年至2019年间,刘军以经营需要资金等理由骗取王某某办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网络贷款,并取得该部分贷款。期间,刘军以归还信用卡欠款、贷款等理由指示王某某向其转款。经核实,刘军实际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其将骗得钱款归还个人债务、消费使用等。2019年8月,王某某无法联系上刘军遂报案。

2019年9月2日,王某某找到被告人刘军后再次报警,刘军未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对账单、微信等移动支付对账单、信用卡催款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军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军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黑建彤

检察官助理:徐唐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军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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