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刘军韦,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贵州省绥阳县**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军韦来到龙泉驿区北泉路1018号皇冠国际小区33栋1单元通过攀爬外墙天然气管道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单元**号被害人周某家中,盗走一部苹果6P1us手机、一部老式手机、一件“易构”牌男士羽绒服、现金500余元。将苹果6P1us手机、“易构”牌男士羽绒服留为自用。后将老式手机丢弃在邻居被害人张某强家中(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苹果6P1us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被盗羽绒服价值人民币260元。尔后,被告人刘军韦又通过同样方式来到该单元**号被害人张某强家中,盗走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个PU皮大号公文包。后将笔记本电脑、公文包丢弃在该单元302号空置房内,公安机关已追回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公文包价值人民币30元。随后,被告人刘军韦又通过同样方式来到该单元1002号被害人徐某龙家中,盗走现金500余元及购物卡等物,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军韦挡获归案,追回被盗的苹果6P1us手机、“易构”牌男士羽绒服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军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军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军韦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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