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军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2月31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9月2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永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3日被永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军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刘军龙从永兴县樟树木材检测站到永兴县**镇**村**组尹某某家,利用木棍将尹某某家房屋后面卧室的防盗网破坏后,入室盗窃,将尹某某家一楼四个卧室以及客厅的铜芯电线剪断盗走。
2、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被告人刘军龙携带一把老虎钳和一盏照明灯,分两次从永兴县**镇**村**组的家中步行窜至永兴县**镇**村**组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家房屋后面右边的窗户防盗网破坏后,入室进行盗窃,在李某某家中盗得一个戒指、四条项链、四副镯子、三个铅块,并将李某某家中所有房间的电线剪断盗走。2020年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刘军龙在李某某家被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刘军龙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退还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刘军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军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龙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龙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军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军龙现羁押在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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