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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冬生盗窃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住通河县**街**委**组。2014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兰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陈某某(已判刑)驾驶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在兰西县**小区、兰西县**小区和兰西县**小区连续撬开27个车库门进入车库内实施盗窃,共盗窃五粮液白酒六瓶、中华牌香烟七条、羽绒服、手电筒等物品,价值人民币一万元。所盗物品变卖后得赃款3200元,被二人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在辽宁省**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时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夏某某、凌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宝栋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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