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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冬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699号

被告人刘冬,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庄**村**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冬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该案退回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4时47分许,被告人刘冬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广场**楼“**水世界”浴场内电影院休息醒来后,趁被害人洪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身体与沙发夹缝中的一部白色苹果X手机(256G,价值人民币2326元)盗走。随后,刘冬又到该浴场休息大厅,趁被害人许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枕头下的一部黑色华为honorV10手机(6+64G,价值人民币693元)盗走,随即逃离现场。

当日5时30分许,刘冬至合肥市包河区**道与**路交口处的“***”浴场,趁被害人位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置于沙发旁台子上的一部深空灰色苹果X手机(256G,价值人民币301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当日,三名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相继报案。2019年10月8日9时许,被告人刘冬在本市包河区大钟楼附近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双岗派出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身上和随身物品中查获所盗白色苹果X手机、黑色华为honor手机、深空灰色苹果X手机各一部及来源不明的OPPO手机一部,均予以扣押,后将被盗三部手机分别发还上述三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微信聊天记录、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洪某某、许某某、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冬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市庐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冬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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