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老孩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文盲,群众,打工,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昌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打工,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个体,山东省昌乐县人,现住山东省昌乐县**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于某乙、夏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9月4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采取交叉结伙的方式多次盗窃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被告人于某乙、夏某某明知是盗窃铝板而收购,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刘某乙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三车。其中盗窃的两三轮车拉至昌乐县**镇**村被告人刘某乙住处,另外一三轮车被被告人钱某某拉至昌乐县**街道**村郭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掉,卖得赃款6600元,后被告人钱某某将其中5800元赃款转给被告人刘某甲。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将存放在被告人刘某乙处的两车铝质建筑模板和构件卖至昌乐县乔官镇西河下村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7130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刘某乙赃款3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
2、2020年6月30日晚至7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刘某乙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于凌晨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7942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多次予以收购。
3、2020年7月4日晚至7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12736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4、2020年8月16日晚至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于某甲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12578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钱某某赃款700元,请被告人于某甲吃了一顿饭。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5、2020年8月21日晚至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刘某乙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14516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钱某某赃款800元,分给被告人刘某乙4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6、2020年8月25日晚至8月2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伙同钱某某、王某某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实施盗窃,盗窃前被告人钱某某腰疼离开了,后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10316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王某某赃款5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7、2020年8月28日晚至8月2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刘某乙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8878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钱某某赃款10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8、2020年8月31日晚,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3962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钱某某赃款6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
9、2020年9月3日晚至9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甲、钱某某、刘某乙窜至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盗窃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一宗。后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将盗窃来的铝质建筑模板及构件卖至被告人于某乙和夏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卖得赃款3952元。被告人刘某甲分给被告人钱某某赃款1000元,分给被告人刘某乙现金1000元。被告人于某乙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所卖的铝质建筑模板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仍然于凌晨予以收购。
2020年10月13日,经物价鉴定,昌乐县乔官镇某某工业园“昌乐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的院子内被盗的建筑模板及构件价格为305689元。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夏某某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
被告人于某乙、夏某某违法所得20000元,刘某甲作案工具轿车一辆被昌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扣押笔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夏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宫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昌乐县价格事务中心关于涉案建筑模板及构件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钱某某、于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乙、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坤林
检察官助理:赵敏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被告人钱某某、于某甲、于某乙、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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