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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冰诈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同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刘冰,女, 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号。2019年1月1日因涉嫌诈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以被告人刘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补充卷宗1册。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补充卷宗1册。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10 月27 日,被告人刘冰以用钱帮魏某某投资为名,带魏某某到赵某某处借款,并让魏某某使用自家房产证在赵某某处抵押贷款。赵某某与魏某某约定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扣除利息后应支付魏某某人民币134,800元。刘冰未告知魏某某其要用上述款项支付之前自己欠赵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及收取本次好处费14,800元,共计人民币44,800元,并对魏某某谎称该款项是给他人的好处费。刘冰将剩余人民币90,000元以帮助魏某某投资为名骗走。综上,刘冰以给他人好处费及投资为名骗取魏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4,800元,后上述钱款被刘冰用于清偿个人债务、放高利贷及个人日常花销使用。后刘冰替魏某某偿还赵某某利息人民币15,2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冰于2018年12月30日主动到安达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材料;

2. 证人赵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冰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冰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秀云

检察员:周  群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冰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证据4册;

3.《认罪认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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