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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冰雪、万学飞等3人组织卖淫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Z137号

被告人万学飞(绰号“飞机”),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号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小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122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冰雪,曾用名刘莹,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路**号**幢**单元**-**,住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小区**区**栋**单元14**。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远凤(绰号“唐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路**号**单元**-**。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唐远凤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6日补查后再次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8日至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共同出资,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3号2幢1-4的门市二楼开设**足浴店,以每月固定2000元的工资招聘被告人唐远凤对足浴店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三被告人对何某某、叶某某、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黄某某、江某某、覃某某、郝某某、熊某某、马某某、冯某某、蒋某某等十余名失足进行编号,按照“员工服务制度和流程”向嫖客提供多种性服务,收取300元至60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与失足女按照“四六”比例对嫖资进行分配。

被告人唐远凤负责招募失足女、接待嫖客、记账并与失足女结算工资、清洁卫生、通过出租车司机招揽嫖客、采购卖淫用具等,并将卖淫女招募、经营状况向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通过微信等方式进行汇报。被告人刘冰雪在唐远凤请假期间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管理,并不定期与被告人唐远凤进行账目的结算,招募卖淫女等。被告人万学飞负责卖淫场所日常经营的监管和招揽嫖客等。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梁平区双桂街道**足浴店内将被告人唐远凤和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何某某、楚某某等六人当场抓获。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19年12月30日到梁平区公安局双桂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招嫖卡片、避孕套等物证;

1.​ 管理制度、账本、转让协议等书证;

1.​ 证人何某某、叶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唐远凤的供述和辩解;

1.​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1.​ 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学飞、刘冰雪、唐远凤组织累计十人以上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远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唐远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华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万学飞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冰雪、唐远凤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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