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刘凤庆,男,193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3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五常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凤庆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杨某某(男,62岁)在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开设麻将馆。2018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凤庆到该麻将馆玩扑克。14时许,其他人员陆续离开,刘凤庆与杨某某聊天。期间,因刘凤庆没有帮助杨某某找做饭保姆一事,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厮打过程中,刘凤庆持杨某某家锤子击打杨某某头面部十余下,并在杨某某倒地后使用杨某某家厨房内菜刀割其颈部一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死后割颈。
经侦查,被告人刘凤庆于案发次日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凶器菜刀、锤子、鞋子等照片;
2.书证五常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等;
3.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凤庆的供述和辩解;
5.五常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凤庆年满七十五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明
2019年3月13日
附:
被告人刘凤庆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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