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刘凤洋,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组。2011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4年1月22日因犯抢夺罪、盗窃罪被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6月28日因犯强制猥亵罪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11月10日,因本案被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凤洋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刘凤洋酒后驾驶灰色奇瑞牌小型轿车,到密山市**乡**村**粮食供销有限公司东侧库房内,盗窃美孚黑霸王机油一桶、长城多效防冻液一桶、减速机一台,后被被害人迟某甲(男,48岁)发现。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53元。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刘凤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31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刘凤洋于2020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实表现证明、电话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据保全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等;
2.证人赵某某、迟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迟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刘凤洋的供述和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6.密山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刘凤洋驾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凤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凤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凤洋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凤洋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凤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凤洋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刘凤洋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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