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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凯、杨某甲等非法采矿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763号

被告人刘凯,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镇**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又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宁乡**人大代表,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市,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乡市,住宁乡县**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赫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凯、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刘凯、杨某甲、杨某乙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刘凯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刘某甲和刘凯共同租用的李家坟山山地上非法采挖沙石。四被告人各占百分之二十五股份,由杨某甲和杨某乙出资采购并负责机械设备和砂石销售等工作,刘凯安排其姨父蔡某某在砂石厂记账、杨某甲安排其妻子陈某某在砂石厂管账,砂石厂经营期间累计销售砂石金额40多万元,每人非法获利38000元。经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及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评估,刘某甲等四人非法开采砂石破坏矿产资源量为17984吨,价值合计人民币789046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凯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土地山茶山承包合同书、益阳市赫山区国土局涉嫌刑事案件移送材料、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杨某甲、杨某乙、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刘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诚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凯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刘某甲(电话:1557518****)、杨某甲(电话:1380847****)、杨某乙(电话:1397518****)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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