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35号
被告人刘凯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9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心**,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镇**村**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镇**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3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凯德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16日至9月16日,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27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25日,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凯德于2008年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乡**村**场内,以**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使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转账支票,骗取被害单位**有限责任公司钢材140余吨,价值人民币520827元。
二、被告人刘凯德于2009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乡**村**场内,以**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为由,使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转账支票,骗取被害单位**销售中心钢材110余吨,价值人民币451226元。
三、被告人刘凯德于2008年1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以合伙做钢材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女,32岁,河北省人)人民币23万元。
四、被告人刘凯德于2009年2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以合伙做钢材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女,32岁,河北省人)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刘凯德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支票、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席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凯德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对刘凯德的辨认笔录等;6.其他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凯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转账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凯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莹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凯德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驾驶证、身份证各1个;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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