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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分云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322号

被告人刘分云,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菜市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分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分云与黎某甲因摆摊卖西瓜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刘分云持水果刀,黎某甲持长凳互殴,后被围观群众劝阻。随后双方家人相继赶来引发事态升级,双方扭打在一起,刘分云持钢管打伤黎某乙(黎某甲之子)头部。经鉴定,黎某乙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8年7月27日,刘分云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凶器指认照片、户籍证明;2.证人黎某甲、晏某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分云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收缴物品清单;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分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小林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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