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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刚、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刘钢,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楼**号。被告人刘钢2013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8年12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市场内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区**排**号店内,刘钢以买灯具为由吸引被害人田某某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牌R9s手机(2016年12月以2799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2、2018年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管业基地暖通区市场内预谋实施盗窃,后该二人进入该区**排**号涟漪纯净水店内,刘钢以买纯净水为由吸引被害人张某甲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VIVO牌x7手机(2016年9月以2499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3、2018年1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梁家堡汉渠南路附近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路钛镁**门店内,刘钢以买门窗为由吸引被害人赵某某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魅族牌pro5手机(2016年1月以3099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4、201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市场玻璃区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区13-14排12号店内,刘钢以买玻璃为由吸引被害人刘某某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两部苹果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5、2018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同泰灯具市场内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市场C区32号美特明照明店内,刘钢以买灯具为由吸引被害人陈某某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小米牌note3手机(2018年4月以2600元购买)、一部vivo牌X9手机(2018年3月以1800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6、2018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天鼎花园东区附近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天鼎花园东区爱惜宠物店内,刘钢以咨询宠物生病为由吸引被害人郭某甲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苹果牌6splus手机(2017年1月以4300元购买)、一部华为牌手机(2018年4月以1700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7、2018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管业基地钢材交易中心市场内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市场**街**号店内,刘钢以购买钢材生意为由吸引被害人董某某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OPPO牌R11手机(2017年7月以2999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2018年12月26日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8、2018年1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管业基地钢材交易中心市场内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市场**排**号店内,刘钢以购买管子生意为由吸引被害人张某乙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蓝色OPPO牌A5手机、一部白色魅族牌手机(2015年5月以850元购买)盗走并逃离现场。经未央区物价局(西未价认定(2018)290号)鉴定该被盗oppo手机价格人民币1200元、魅族手机无法鉴定价格。

9、2018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浩华北郡小区附近预谋实施盗窃,该二人进入该小区售楼部店内,刘钢以咨询买房为由吸引被害人郭某乙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桌子上的一部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OPPO牌R9plus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经未央区物价局(西未价认定(2018)291号)鉴定,被盗苹果牌8Plus手机价格4750元。被盗oppo牌r9plus手机价格人民币700元。

10、2018年12月6日17时许,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骑乘一辆黑色摩托车流窜至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茶叶市场2排6号店内,刘钢以买茶叶为由吸引被害人叶某某的注意力,孙某某趁机将店内被害人包内的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1100元)和一个卡包盗走并逃离现场。经未央区物价局(西未价认定(2018)289号)鉴定该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5.价格认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钢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钢、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叁册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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