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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刚诈骗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刘刚,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8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乡**村**,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老畲村美家住宿409房;2019年7月24日,因盗窃罪被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刚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及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被害人宋某某方在百度贴吧发贴需要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告人刘刚看见上述发贴内容后,通过QQ、电话与宋某某方取得联系。2020年4月11日至4月15日期间,刘刚虚构有能力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刷流水、加快办理等理由,多次让宋某某方通过微信、支付宝、QQ转账的方式支付共人民币110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 3.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提升信用卡额度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刚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刚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雪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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