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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利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赌博等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利洪,男,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湖北汉川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740131445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汉川市庙头镇雷祖村3组45号。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利洪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3月15日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4月14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5年左右,被告人刘利洪明知以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的组织,仍然加入并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在组织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地位,对组织内的其他下线成员能起到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

    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

   (一)寻衅滋事案

2009年的一天,被告人刘利洪受到王某甲邀约,伙同王某乙、刘某甲(已判决)、彭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将因王某甲强拆而阻拦其施工的被害人王某丙、李某甲夫妇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丙、李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故意毁坏财物案

    2007年,被害人李某乙因涉嫌在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丁(已判决)等人承包的鱼塘里投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2008年2月4日,被告人刘利洪伙同王某乙、刘某甲、王某丁等人驾驶王某甲的长城汽车到李某乙家打算索要赔偿,由于李某乙不在家,被告人刘利洪等人将大门、后门、卧室门踹开,砸坏窗户、桌子等物品。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王某甲以被害人李某丙到其工地叫喊停工为由,指使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乙、王某戊(已判决)等人到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将家具、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砸毁。

   (三)赌博案

    2006年至2013年间,王某甲、王某乙邀约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庚(已判决)等人,组织多人,采取用骰子摇单双的方式,在庙头镇多处搭棚子聚众赌博。王某甲、王某乙组织赌场、邀约赌客、负责赌场运作,被告人刘利洪等人负责内场、放码提成,王某庚等人负责外场,充当“钉子”放风,以免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2011年左右的一天,参赌人员王某辛当天输掉10万元赌资;2011年至2013年期间的一天,参赌人员刘某甲在当天输了5万元赌资;2012年底至2013年初,参赌人员袁某甲在当天输了20万元赌资;2013年3月底的一天,参赌人员刘某乙在当天输了15万元赌资。

   (四)非法拘禁案

    2015年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彭某甲(已判决)以被害人熊某甲欠债为由,指使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戊、王某壬(已判决)等人找到被害人熊某甲,将其带至汉川市庙头镇三合投资公司楼上宾馆,非法拘禁被害人熊某甲,时间长达三天。

   (五)强迫交易案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以被害人陈某甲欠债为由,指使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戊等人将被害人陈某甲找到,后安排王某壬、严某甲(已判决)采取24小时跟随的软暴力方式进行逼债,持续时间长达10天左右,后被害人陈某甲被迫为王某甲等人装修位于汉川市庙头镇前山村襄南建材市场的两套房子用于抵债,经鉴定,两套房屋的装修市场价格为224400元。

   (六)聚众斗殴案

2016年1月14日下午16时许,王某甲的姑姑王某癸与陈某乙(另案处理)的女朋友代某甲发生争吵,王某甲、王某乙邀约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庚、代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陈某乙邀约黄某甲、李某丁、朱某甲、张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双方将邀约的人聚集至汉川市庙头镇“汉水一方”餐馆附近,后王某甲与陈某乙谈判未果,双方持械发生打斗,造成多人受伤。

    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案

2006年左右的一天,王某甲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达到封闭汉川市湾潭原大沙菜场,将经营户强行搬迁到德丰菜场的目的,指使王某乙邀约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丁、王某庚、刘某甲、刘某乙等人乘车到大沙菜场,采取停电、堵门等手段,威胁周边群众,并用翻斗车拉倒菜场的柱子,致使大沙菜场秩序严重混乱。

    2011年8月的一天,王某甲以被害人余某甲阻扰其施工为由,指使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戊等人到汉川市庙头镇被害人余某甲家中,将被害人余某甲和其兄弟刘某丙打伤。

    2013年5月份,王某甲以被害人岳某甲、吴某甲阻扰余某乙的工地施工为由,指使王某乙邀约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庚等二十人乘车到汉川市庙头镇石咀村与德丰交界处水利施工现场后,追赶被害人岳某甲、吴某甲,并对二人进行殴打。

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刘利洪与王某丁以被害人王某己欠债为由,多次带着严某甲、王某壬等人到被害人王某己家中,用油漆在大门上喷涂“欠债还钱”字样,逼迫被害人王某己还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利洪的户籍信息、王某甲等人涉黑案二审判决书、建筑工程合同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丁、王某戊彭某甲、王某庚、王某壬、严某甲、刘某甲、代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熊某甲、陈某甲、余风霞、刘某丙、岳某甲、吴某甲、王某己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利洪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方成

蔡向阳

检察官助理:李萌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利洪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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