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刘剑亮,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月8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7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剑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本区津淮街九中对面东霞新村被害人肖某某经营的“**”自选店外,利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店面二楼窗户防盗网,从窗户进入店内,将店内价值24060元(人民币,下同)的47条中华牌香烟、11包中华香烟、一台电脑主机(未能估价)盗走。当日上午,被害人肖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即报警。当日下午,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区斗埔路将被告人刘剑亮抓获归案,并查获上述香烟。案发后,香烟已由被害人肖某某领回。
2.2020年4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本区田安路北路**号被害人蔡某某经营的**酒行外,采用相同手段进入店内,将蔡某某价值共计25244元的12瓶贵州飞天茅台酒、5瓶蓝带马爹利(未能估价)盗走,于当日将上述茅台酒以16200元的价格销赃。案发后,12瓶茅台酒被追回并由被害人蔡某某领回。
3.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鲤城区临江街道乌岸头**号被害人陈某甲经营的**食杂店外,用液压钳剪断门锁进入店内,将收银台现金1050元、一台价值400元的组装电脑及价值144元的9包软红七匹狼香烟盗走。当日上午,被害人陈某甲发现财物被盗后即报警。同月19日下午,被告人刘剑亮在本区**路**号租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1台电脑、5瓶蓝带马爹利、作案工具老虎钳、螺丝刀等。案发后,上述电脑已由被害人陈某甲领回,5瓶蓝带马爹利暂扣押于公安机关办案单位。
4.2020年8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本区崇福路二建宿舍9号楼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撬开被害人林某甲停放该处的鲤城U****电动车,将车内五个电池(未能估价)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
5.2020年8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本区泉秀花园西区19栋楼下,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林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内五个电池(未能估价)盗走,后以200元的价格销赃。当日,被害人林某乙报警。
6.2020年8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剑亮到本区迎津街丰迎公寓楼下,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车内五个电池(未能估价)盗走,后以100元的价格销赃。同日,被告人刘剑亮在本区院前盛世融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作案工具老虎钳、螺丝刀等物。被告人刘剑亮到案后,经工作,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肖某某、蔡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刘剑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泉州市丰泽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辨认笔录: 被告人刘剑亮辨认现场的笔录;
6.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剑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剑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剑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剑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剑亮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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