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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加利故意杀人案)_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刘加利,女,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住莫旗****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6日被莫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3月23日被莫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经莫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莫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加利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莫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6月26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6日至9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8月10日,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被告人刘加利在莫旗**楼**号楼**单元**楼东侧(**饭店员工宿舍)卫生间产下一名活体男婴,后刘加利将男婴放入三层塑料袋,扎紧袋口,用黄色毛毯包裹后置于地面,并用双手挤压婴儿身体。后将装有婴儿的毛毯放在鞋盒内,又将鞋盒装入塑料袋中放置于衣柜内,致新生男婴死亡。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新生儿系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符合在密闭的塑料袋中因缺氧和遮盖口鼻部所致。

经鄂某某报案,刘加利于2019年3月23日被莫旗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鄂某某、陈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加利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 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利生下男婴后,将其置于塑料袋中层层包裹并扎紧袋口导致男婴窒息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丽艳

2019年10月25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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