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刘加荣,别名刘佳荣,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72********,汉族,福建省建瓯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巷**号。2002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8日因涉嫌放火罪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0日经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加荣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2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08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加荣驾驶1辆白色阳光牌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AK****)途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江湾市场附近的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的公安人员截停检查,但被告人刘加荣故意不予配合,乘机驾车逃逸。当日凌晨4时许,同案人范小青(已被判刑)得知被告人刘加荣所驾驶的车辆被查,根据被告人刘加荣的授意,于当日下午4时许,携带1个黑色行李箱入住广州市海珠区南州大酒店709房。3月9日凌晨零时许,同案人范小青乘坐白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1辆铃木牌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AP****)到广州市海珠区仲恺路海滨苑停车场,将车停放在1辆白色奔驰牌小轿车(车牌号码为:粤Z6****)旁边,两人随即离开。当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范小青与白某某返回上述停车场,同案人范小青从白色奔驰牌小轿车内取出黑色提包、白色塑料袋各1个,正准备放置于铃木牌小轿车内时,即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白色塑料袋里查获手枪2支(经鉴定,均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子弹52发(经鉴定,其中22发属军用枪弹,另外30发属非军用枪弹);从黑色提包内查获黄色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包(经检验,1包净重3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3%;1包净重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3.3%)、白色毒品甲基苯丙胺3瓶(经检验,净重3.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包(经检验,其中2包净重12.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二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1包,净重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含3,4-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DA)成分的粉末1包﹝经检验,净重4.8克,检出3,4-亚甲基双氧苯丙胺(MDA)、氯胺酮成分﹞;从同案人范小青随身携带的挂包内查获南洲大酒店709房的房卡1张。接着,公安人员在同案人范小青入住的南洲大酒店709房查获黑色行李箱1个,在该行李箱内查获白色含氯胺酮成分的粒状物14包(经检验,净重11473.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等物。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刘加荣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查获霰弹猎枪1支、子弹3发(经鉴定,送检的枪形物属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送检的子弹状物品属非军用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枪支等物证;
2.搜查证和搜查笔录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刘加荣的供述和辩解;
5.枪支、弹药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7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加荣伙同同案人林某某(另案处理)携带3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先去到位于福建省建瓯市**镇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小妹沙场,被告人刘加荣将其中1个啤酒瓶里的汽油洒在停放在小妹沙场的1台装载机的轮胎上后,再用打火机点燃轮胎上的汽油。随后,被告人刘加荣与同案人林某某去到位于福建省建瓯市**镇**路**号被害人郑某某住处,用石头砸坏纱窗后,将另2个装有汽油的啤酒瓶扔进上址屋内,导致被害人郑某某的房屋被烧毁(经鉴定,上址被毁房产于估价时点的重置成本价值为人民币159256元)。之后,被告人刘加荣与同案人林某某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梯子等物证;
2.搜查证和搜查笔录等书证;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加荣及其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荣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加荣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向东
2019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加荣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十二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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