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刘加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4月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加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加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刘加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余姚市**街道**村**桥后**号,采用老虎钳夹断挂锁锁扣的手段进入被害人祝某某的租房,窃得红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820元。
2020年10月26日13时,被告人刘加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街道**村**房**号**室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刘加金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00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照片说明、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和罪犯档案资料;
2.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刘加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加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加金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加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加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金夫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加金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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